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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教发[2008]12号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工作无小事”和“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思想和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实验室建设与安全运行的基本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杜绝因操作不当形成的安全事故,确保师生安全与健康。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实验中心及实验室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悬挂公示,定期检查、狠抓落实。

第四条  各实验中心及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首次进行实验操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废液、废物、废气管理

第七条  各实验中心及实验室对废液、废物、废气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以防造成公害。凡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  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物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产生强烈刺激性和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第九条  废酸、碱液需中和后再进行排放;无机及有毒重金属的废液经处理(混凝沉淀,中和等物化法)后,暂统一盛在专用器皿内,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不定期回收、处理。

第十条  不得将实验后的动物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由专人负责收集,集中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使用单位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给予经费支持。对主动收集、严格管理、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以及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凡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并通报批评。

 

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

第十四条  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严格杜绝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六条  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尽量减少对人体的辐射危害和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对放射性废物要储存在专用污物筒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实验室人员及教师,可参照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根据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要求,安置、使用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由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维修。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保管和使用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仪器设备,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四川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二○○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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