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关于加强对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治理,优化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固,不能随意将实验废液倒入水池,流入下水道。对废酸、碱液需中和后再进行排放。
2.各院(所)、系必须有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3.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
4.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不定期回收,报后勤部门统一处理。
5.对实验过程中将产生强烈刺激性和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各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必须倒入废液桶中。重金属离子要用专用器皿收集,统一交有关单位处理。
6.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由专人负责收集,集中存放,及时焚烧。
7.学校拨专款设立“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处理基金”,对使用单位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经费给予支持。对主动收集、严格管理、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以及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凡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并通报批评。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