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教学研究立项及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校教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实践,提供必要的政策、条件和经费保证。
第二条 教学研究立项及管理工作挂靠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以下简称高教室)。
二、立项管理
第三条 申报的教学研究项目应对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有一定指导意义,对学校深化教学和教学管理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应用和推广价值,具有先进性。
第四条 教学研究立项分为国家、省、校三级,包括主管部门和教学研究会。学校负责组织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按有关立项要求申报国家和省教学研究项目。
第五条 校级项目分为指定性项目和自由申报项目,由学院组织申报,初审后,将申报材料统一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 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三、项目管理
第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研究专项经费。研究经费主要用于调查研究、信息收集、论文发表、会议交流、结题鉴定。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提供的研究经费由高教室负责在财务处为各项目单独建帐。项目经费由主持人统筹安排使用,并接受财务制度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应于每年年底向教务处报送研究进展报告,并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所承担的研究任务。如果项目组未正常开展工作、工作进展不好、或把经费挪作他用,教务处提请学校中止经费使用。
第九条 项目进行中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主持人,应由原主持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按程序上报更换。
四、项目鉴定与验收
第十条 研究项目在研究期间应逐步形成成果,如研究论文、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等并进行实践。
第十一条 研究任务完成后,由项目组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验收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特别优秀项目可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省、部级鉴定。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方式。
第十三条 验收或鉴定结束后,项目组应将完整的成果材料、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各一份交高教室存档,完成鉴定的项目还须提交专家鉴定书复印件。
五、其 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