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实验室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等工作,为培养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人才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必须从实际出发,要根据学校确定的目标和方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在建设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注意队伍、装备、管理的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单位。实验室的新建、撤销和调整,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全校实验室的领导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为主任的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作为实验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实验室的建设、布局和科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以及对所取得的成绩和成果进行评审。
第七条 教务处是主管全校教学实验室的职能部门,其任务是协助主管校长对教学实验室进行管理和建设。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分配及管理教学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和生产实习费。
(三)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实验室工作评估和实验教学评估。
(四)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及材料等物资的供应与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五)协助人事部门管理实验技术队伍。
(六)按时完成上级部门要求的统计报表。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系(室)三级管理体制,各院(所)由主管教学的副院(所)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各院(所)可根据实验室规模的大小,设主任一人或正、副主任各一人。实验室主任要由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正、副主任的任免经院(所)批准,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九条 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并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主任要定期组织实验室各类人员,对实验教学进行研究和探讨,不断吸收科技新成果,充实和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十一条 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条件,积极争取承担科研任务。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工作环境条件,以保障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合理分工,组织他们除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改进、计量及标定等日常工作外,还应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以及大型精密仪器的功能开发工作,不断提高仪器设备水平,使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 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人力,物力、财力状况,进行综合平衡,以确定自己的发展方向与规模。拟订的计划,应尽力体现各自实验室的特点和发挥本学科优势,不贪大求全,购置仪器设备要注意选型和配套,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有可行性论证,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积压浪费。
第十六条 各院要加强对实验教学经费的管理,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充分发挥它的经济效益,要保证所有实验经费用于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不能以任何方式挪用和挤占。学校实验教学经费按各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大小和学科性质不同等因素,进行分配。对管理较差,仪器设备效益发挥过低的实验室,将根据情况削减经费分配数额。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物资,要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账册,并定期进行清理,做到账物相符。管理和使用人员因工作变动或退、离休,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个人借用的仪器设备,要按时归还,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长期占用。仪器设备如遇损坏和丢失,当事人要如实报告主管负责人,并根据具体情况,按《四川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由有经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使用,认真作好使用记录,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其他人员需用,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除完成本单位的实验、测试任务外,还应做好校内、外的协作与资源共享工作,要组织技术力量,积极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提高使用率。
第十九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如需拆改、修理,报损、借出和调出,一律报本单位负责人和教务处审批,任何人不能自行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在完成教学、科研实验任务后,可以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对外承担有偿服务工作。服务的经济收入的管理与分配应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不允许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条件,为小集体及个人谋私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实验室工作,要组织进行评估,对管理好、效益高、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其先进事迹记入业务档案,作为升等晋级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和实验物资管理等各类档案,以便能够准确反映实验室的职能特征及职能活动过程,为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保证条件,也为实验室建设规划提供可靠依据。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与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工人和管理人员,均应在实验室主任统一领导下,分工合作,团结一致,积极完成实验室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凡定编在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都要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要求,明确自己所在的岗位上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内容、数量和要求达到的水平。新调进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人员,应限期达到要求,否则降职使用或调离实验室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为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和满足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各院(所)要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可根据具体岗位工作和所做出的成绩,评聘相关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他们在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实验方法的更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技术革新和研制仪器设备;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翻译仪器设备的外文资料;实验技术方面的论文和著作;实验室建设管理和技术物资管理等方面的成绩,都是晋升职务的重要考核内容。
实验室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制订出防水、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值班人员,切实保障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对造成恶性事故者,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注意环境保护,实验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液、废物要妥善处理,不能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对于在有害环境下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营养保健待遇。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