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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一、 实验人员管理条例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面向全校承担中心教学任务及科研项目师生开放。

2.进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需准许。要求由各类项目负责教师和学生进行网上预约申请,中心安排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获准进入实验中心人员承诺服从中心实验室统一管理,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3.工作人员应在申请的实验室进行工作,不得占用他人或申请之外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特殊需要者应提前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人员申请。不得在教学示范中心从事与实验工作无关的活动。

4.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根据申请的实验内容外,所需的其它实验器材一律自备、自存、自配、自用,不得私自动用他人的试剂、器材。

5.严格遵守仪器操作规程和使用登记制度。仪器使用责任到人,共用仪器实行使用人责任交接。对损坏设备、将设备私自让实验室外人使用者,将采取赔偿或处罚。

6.各种设备严禁带出实验室,特殊需要(室外取样、分析)可经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带出,并负责带回。

7.实验室施行电子门卡管理制,实验室责任人负责管理实验室的门卡开通,并通过各系室主任审批。

8.实验贵重仪器和设备收费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承担本科教学之外的实验仪器设备使用施行收费制,收费标准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确定。

9.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卫生施行值日制,由实验室责任人负责安排值日。

 

二、实验室仪器管理与使用规则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主要为教学和科研服务,各实验室责任人对准许进入中心的教学和研究人员工作内容进行审核。不进行与此无关的服务。

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实验室责任人对各种仪器的使用者要进行操作前培训,使首次使用者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程序,方能使用。

3.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必须遵守先网上预约登记,责任人审核后使用的原则。

4.严格执行仪器使用登记制度,记录运行情况和开机、关机时间。对违反制度者给以警示乃至停止使用资格。使用者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浩卫生、有无外部损坏、前使用人是否登记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落实责任。

5.贵重仪器和大型仪器收费制,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实验仪器由实验室责任人确定。

6.实验室责任人需经常性地维护实验室、仪器设备清洁;实验完成后立即进行清洁卫生。

7.大型仪器设备实验室和设备管理责任人需定期联系厂家进行维护与管理,制定特定仪器设备的操作指南和注意事项;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8.中心各实验室严格管理剧毒、放射性、挥发性和有害危险性物品。有害废弃物严格执行实验室危险品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任意私自处理废弃物。

9.中心各实验室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和仪器设备负责,定期检查水、电、设备、门窗关闭情况,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实验室人员惩处管理

1.严守科学道德,严格执行本实验室各项规则。违规者由学校、教务处、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和课题负责人进行联合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以实验室内警告、赔偿与处罚、开除实验室、行政纪律处分,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2.擅自更改正在工作的仪器参数,动用、损坏他人实验用品或有意破坏他人实验者,开除实验室并追究相应责任,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

3.未掌握重要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而擅自使用,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损坏,负责维修费用由实验者及其课题组负责。

4.违反规定造成实验室严重损失、安全事故和学术不良影响者,禁用实验室并由学校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

5.2次实验室内警告批评者若再发生违纪行为,中心各实验室责任人有权禁止违规者进入实验室。

6.实验者因个人原因,损害仪器设备,损失赔偿由处分者与其所在研究组协商支出。

7.无故造成实验教学事故的教学和研究人员,按四川农业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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